近日,國家發(fā)改委對《關于修改〈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公開征求意見。業(yè)界呼吁多年的“修法”工作,終于出來了!
看點一、明確“最低投標價”評標方法的適用范圍
《招標投標法》(征求意見稿)明確,經(jīng)評審最低投標價的評標方法“適用于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
看點二、鼓勵電子招標投標,明確其法律效力
《招標投標法》(征求意見稿)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
“國家鼓勵利用信息網(wǎng)絡進行電子招標投標。數(shù)據(jù)電文形式與紙質(zhì)形式的招標投標活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另外,《招標投標法》(征求意見稿)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時間;但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采用電子招標投標在線提交投標文件的,最短不得少于十日。”
看點三、增加合同訂立備案和合同履行公開的要求
《招標投標法》(征求意見稿)要求: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訂立書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和合同訂立情況的書面報告及合同副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公布合同履行情況。”
看點四、評標委員會可直接確定中標人
《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提出:“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或者在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并明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不能作為中標人的情形和相關處理規(guī)則。”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自行確定中標人的,應當在向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提交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中,說明其確定中標人的理由。”
編者注:修改前的條例是“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修改后,中標人的確定除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之外,也可以由招標人通過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